原告餐饮公司诉称:被告王某原系餐饮公司员工,在职期间从事冷菜厨师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同时王某向该公司提交放弃缴纳社保申请书。王某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入职其他餐饮公司从事与餐饮公司有业务冲突的工作,并且向社保部门投诉,导致餐饮公司为其补缴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金,王某应当返还在职期间每月已收取的人民币1000元(币种下同)社保补贴的50%。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王某返还原告餐饮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补贴49000元(1000×98×50%);2.被告王某支付原告餐饮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10000元;3.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餐饮公司经济损失91753元。
被告王某辩称:1.餐饮公司从未向王某支付过社保补贴,故无需返还。2.王某离职后未在餐饮公司附近上班,且离职后从事的菜品制作与在该公司从事的菜品制作不一样,未给其造成任何损害。3.餐饮公司未对王某进行过培训,也从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故请求驳回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2日,王某入职某餐饮公司并从事凉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冷菜制作工作,其于2022年5月13日离职。王某在职期间,双方签订了数份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
其间,王某多次向餐饮公司出具载明自愿放弃单位为其申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申请书。双方分别于2019年2月22日、2020年2月23日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载明:
一、1、对餐饮公司(甲方)提供给王某(乙方)或乙方在受雇期间以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技术信息(诸如烹调方法、配方、技术诀窍、管理文件、管理流程、研发项目或类似项目),以及其它任何方面的秘密或专有的信息或数据(下称“保密资料”),乙方承诺仅将该等保密资料用于完成其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并在甲方要求时立即将保密资料及所有复制品交还甲方。乙方进一步同意,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不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交换或传送任何保密资料。2、乙方在此同意就上述保密义务应由甲方向其支付的补偿金已经包括支付给乙方的工资;3、乙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为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以及甲方与乙方的雇用关系终止后2年内继续有效。
二、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进行或牵涉进任何在任何方面与甲方业务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
王某于2022年5月13日离职后,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在一家酒店从事配菜等工作,2023年2月至本案一审时在另一家酒店从事冷菜厨师工作。餐饮公司未向王某支付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023年4月13日,餐饮公司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王某返还社会保险补贴49000元,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000元及赔偿损失91753元。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45日未结束,根据餐饮公司的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7月6日作出仲裁决定书,决定终结审理该案。餐饮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宣判后,餐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竞业限制的人员应当是确实或者有条件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一般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研究开发人员及技术员工、管理部门人员、财会、秘书人员、重要岗位的工人等。鉴于竞业限制导致劳动者在约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擅长或者熟悉的工作,对劳动者的生存、就业造成显著影响,其适用范围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应当重点考量劳动者是否掌握商业秘密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如果劳动者“无密可保”,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本案中,虽然王某与餐饮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王某仅是一名从事凉拌黄瓜、水煮毛豆等普通冷菜制作的厨师,不足以证明其接触用人单位的保密信息,餐饮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在工作期间获取了菜品制作技术秘密。餐饮公司将王某纳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当限制了王某的权利,协议应属无效。故对餐饮公司主张王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王某应否返还餐饮公司社会保险补贴49000元。本案中,餐饮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王某支付过社保补贴,且王某明确表示不予认可,故对其主张王某返还社保补贴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竞业限制导致劳动者在约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擅长或者熟悉的工作,对劳动者的生存、就业造成显著影响,其适用范围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应当重点考量劳动者是否掌握商业秘密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掌握商业秘密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用人单位以与上述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且其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由,主张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